拘留所拒收派出所能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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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所拒收派出所能結案嗎?

拘留所拒收派出所能結案嗎?

不可以結案,公安機關決定拘留應予執行,因涉及到相關原因被拘留所拒收的,可以暫不予執行,但後期可以繼續執行。根據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拘留所執行。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

二、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拘留所拒收的情況下,顯然是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收監的條件,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暫緩執行的,特別是涉及到生產或者生育等情況的,還需要監外執行處理,當事人可以合法的向司法機關申請延期執行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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