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過口供幾天通知拘留刑事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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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過口供幾天通知拘留刑事傳喚證?

錄過口供幾天通知拘留刑事傳喚證?

錄過口供幾天通知拘留刑事傳喚證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這方面的時間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説,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於公安機關來説,他們的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的安全,包括有一些刑事方面案件的調查活動,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如果有些犯罪分子他們確實不符合逮捕的條件,那麼可以到固定的地點進行訊問。這個必須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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