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買賣合同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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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證明買賣合同成立與否

如何證明買賣合同成立與否

1、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的,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諸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據。

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證明該行為已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

3、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買賣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簽章的合同書,即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4、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籤訂確認書,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因此確認書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5、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例如由當事人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如果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僅提供由其自己簽發的送貨單而無對方的簽章,則最多隻能證明自己已經發送了貨物,並不能證明所送貨物已為對方所接收,不能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買賣合同只有一方簽字有效嗎

一般情況下屬未成立合同,單方簽字對方未認可的該合同無效。但在當事一方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另一方已經履行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且持有已履行義務的相關證據,對方認可的,該民法典律將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大部分合同在當事人都簽字或者蓋章之後,那麼最後一個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就會成立,買賣合同也不例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在成立之後就會生效,當然特殊情況則例外。因此,多數時候買賣合同也是在成立之後就會生效,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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