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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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等案件偵破後,會移交檢察院發起公訴,最終由法院作出判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會有大量人員參與,為了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對待,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迴避制度,那麼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條件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刑事訴訟迴避如何申請?

屬於迴避人員範圍內的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説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迴避要求,應當書面或者口頭提出,並説明理由,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誰對刑事訴訟迴避進行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四、刑事訴訟迴避的效力是什麼?

迴避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迴避的人員須立即退出訴訟活動。法定的個人或組織不准許迴避的,自行請求迴避或被當事人中請回避的人員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在複議期間,訴訟行為的重新開始和繼續進行一般不受影響。迴避人員範圍內的人員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卻沒有迴避的,構成程序違法。鑑於刑事偵查工作的緊迫性和特殊性,為防止延誤偵查,規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審判人員及案件代理人等,都屬於迴避的主體。當其和案件有明顯利害關係,是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和案件有其它關係,就符合了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條件,應該主動提出迴避。司法人員提出迴避的方式應該是書面的,經司法機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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