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迴避的案件但是卻沒有迴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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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刑事迴避的案件但是卻沒有迴避怎麼辦?

涉及刑事迴避的案件但是卻沒有迴避怎麼辦?

遇到需要回避但是卻沒有迴避的情形時,公訴人等相關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的請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二、刑事迴避的程序

1、迴避的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迴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迴避的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

3、迴避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迴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複議,迴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不管是審判人員、偵查人員還是其他的司法人員,若是認為自己需要回避,那麼首先需要向相關人員提出迴避的請求,只有是請求被批准之後,才可以不參與案件的審理,並不能想當然的就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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