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手續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9W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手續包括什麼?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手續包括什麼?

辯護律師持“三證”即可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准。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 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2. 授權委託書;

3.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後,偵查機關會出具一份“關於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五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批准會見的,應向律師開具《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不批准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不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但是同時又是保障我國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的,我國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祕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聽,有利於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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