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見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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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見的流程是什麼?

1. 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2. 授權委託書;

3.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後,偵查機關會出具一份“關於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五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批准會見的,應向律師開具《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不批准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不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在偵查期間,律師在經過一系列的程序之後是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的,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得到了提高。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按規定不允許和家人會見和通信,此時是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的偵辦情況,但是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案件 ,同犯罪嫌疑人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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