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害人申請抗訴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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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害人申請抗訴合法嗎?

一、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害人申請抗訴合法嗎?

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害人申請抗訴是不合法的,刑事案件抗訴是由檢察機關提出的。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司法解釋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刑事案件判決後,被害人如果覺得對結果有異議或者不服刑事案件判決的,可以依法進行上訴,但不可以進行抗訴,在司法程序上,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的權力。檢察機關可以對有爭議的案件或者訴訟行為向法庭抗訴,要求審判機關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重新對訴訟案件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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