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請抗訴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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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請抗訴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請抗訴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間一般是自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如果是一審判決的是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檢抗[ ]號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數名被告人的依從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

原審被告人×××……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於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作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敍寫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此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敍寫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由重至輕或時間順序敍寫。但是,文字應當簡明扼要。

抗訴時間的問題需要有關的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出現不小的爭議,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積極的瞭解有關規定,不能逾期處置,否則有關的法律程序是不允許的,畢竟已經涉及法律上的操作,有關環節是較為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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