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包括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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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包括哪些法律規定?

一、審查起訴階段包括哪些法律規定?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法律規定了進行審查起訴的時限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人以及審查起訴期間取保候審的要求及適用情形的相關規定,正因為有了這些法律規定,它才能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幫助人民檢察院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規定

進行審查起訴的時限要求是: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查起訴階段委託代理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之後,自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者被採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如果在偵查階段沒有委託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隨時委託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四、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的規定

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需要對其進行審查,而在審查過程中是有相應人民檢察院也需要按照相應的審查要求進行,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查期間限制、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要嚴格按規定審查等,以保證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訴訟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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