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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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上訴不加刑主要用於被告,它是我國審判中一項重要的原則。當被告認為自己的定罪量刑有問題的時候,可以提起上訴,這樣的情況下,法官是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罰的。那麼,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有哪些?小編今天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一方面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一定範圍內對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罰,這個條件即上訴不加刑適用的範圍僅限於只有被告方上訴的情況下;另一方面又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被告可加重其刑罰。看似是對上訴不加刑的修正,其實它是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補充説明,以使人們更加明確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前者是一種積極的,從正面規定上訴不加刑的適用範圍;後者則是一種消極的、反面的限制其適用範圍。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整內容。

2、除被告方上訴權人外的其他上訴權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提起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尤其是自訴人提起上訴,一般都不利於被告的利益,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的處罰不符合罰刑相適應的原則,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對他們的上訴,也採取不加刑原則,無疑會使他們的上訴或抗訴失去其應有的意義。

3、但是,對於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的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違背,也應加以限制。國際通例,上訴是不加刑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也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後,即使上訴有效,除增加一個案件數、增加上一級法院工作量之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上一級法院是不可能改變對李某的處罰的,更不可能加重判處李某死刑。該案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已定性上訴無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給大家做的相關總結。上訴不加刑的情況也是存在着一些例外的,如果檢察院對此案件有抗訴的情況的,或者該自訴人自己對該案提起了訴訟的話,那麼被告就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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