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追加第三人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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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追加第三人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追加第三人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人列為第三人。

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確定和追加

一是追加第三人的申請應當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追加第三人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説明追加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二是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請。法律對追加第三人的具體申請期限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該條規定,筆者認為申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餘地,避免訴訟的拖延,縮短審理期限。

三是被追加的第三人應符合嚴格的條件。對於第三人應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法律並非在什麼情況下都明確進行了規定,如何確定第三人主要依靠法官對立法精神的理解,對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認識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1、被追加的第三人與原被告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在主體、權利義務和法律事實上要有牽連。

2、被追加的第三人是造成原被告之間糾紛形成的主要過錯方,不追加其參加訴訟就不能分清當事人之間責任的大小;

3、被追加的第三人不參加訴訟,案件事實難以查清。

四是追加第三人的操作程序。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後,法院應當進行認真的審查,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案件有追加必要的,要及時追加,並以筆錄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同時將起訴狀、答辯狀、追加申請等應訴手續送達被追加的第三人;對遞交了書面申請,但沒有説明追加理由,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的,或者提供了相關證據,但經法院審查,被追加的第三人與原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沒有牽連,沒有追加必要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不予追加,該裁定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

同時,為了減少法律適用中的爭議與分歧,筆者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明確第三人的追加原則,細化工作規範,增強可操作性,給予第三人以程序上或實體上的明確保護。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民事訴訟裏如果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追加第三人的,但是這個人是必須要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同樣在案件裏是可以起到很大作用的人,這樣就可以進行追加,所以,審理每一起案件都是需要通過很多的程序才能更好的讓案件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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