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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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刑訴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刑事審判監督的方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審查起訴部門既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法律效力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表明,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效力與申訴權人的申訴不同,能夠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須再審。並且,還必須由接受抗訴的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只有在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後,人民檢察院認為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案件當中可以分為一審階段、二審階段以及再審階段,在不同的階段中,其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是不一樣的。至於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按照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審理期限為1個月,當然允許延長審限,但延長之後不得超過1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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