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二、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