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釋共犯是怎樣的 - 有哪些條件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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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共犯是怎樣的,有哪些條件構成?

我國是法制社會,一個人犯罪就要受到處罰,更何況是多個人犯罪,多個人犯罪相當於結夥作案,法律上稱之為共犯,共犯就會涉及到主次的問題。共犯一般存在於團體之中,組織並實施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中,共犯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那麼,刑事訴訟法解釋共犯是怎樣的?請看下文。

一、共犯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第四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 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 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 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 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五條“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二、共犯的相關法規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即使是共犯,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共犯會指揮犯罪活動,還會誘導同伴,並幫助其他的犯罪分子,容易給社會造成不安和動盪。就好比如埋藏了一顆定時炸彈,爆炸的威力是相當猛烈的。我國公安已經加大了對共犯的查處,我們也要學會保護自己,不要淪為不法分子煽動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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