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退回補偵律師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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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退回補偵律師怎麼辦?

案件退回補偵律師怎麼辦?

案件退回補偵意味着案子還沒有結束,接受了委託的律師就應該繼續幫助客户進行新一輪的訴訟,除非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服務關係被合法解除了,否則只要案子還沒有得到判決就必須讓律師隨着案子退回偵查的進展開始新的辯護或者維護權利。

首先,退回補充偵查的主體、任務與偵查階段相同。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第162條規定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偵查適用上述規定。這表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活動的任務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目的是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實、情節,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從而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要求。由此可知,無論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主體都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其任務皆為查清案件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審查起訴階段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訴訟程序進行到審查起訴環節,由於案件現有的事實、證據等達不到訴訟活動繼續進行的法定條件,從而將案件退回到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的訴訟活動。除了退回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還在第三編第三章“第二審程序”中規定了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被髮回重審的案件屬於一審並不屬於二審程序了,可見,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的章節設置並無必然聯繫,即便規定在提起公訴章節也未改變其性質,仍應適用偵查階段相關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檢察院親自偵查的案件往往都是公安部門自認為已經條件成熟且證據足夠的情況下才會移交的,但是檢察院通過調查發現這個案子沒有充沛的證據用以支撐法官的認同,律師在這些程序中都是處於委託狀態而必須跟隨這些環節繼續展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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