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一個月,關於補充偵查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而實際就會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負責具體的補充偵查。但進行補充偵查也是有期限的,不然就會導致案件一直無法處理完結。

六機關《規定》第27條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作了明確規定,即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就取消了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二、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已經提交給檢察院的刑事案件,最多可以被退回偵查兩次。檢察院在退回案件時,必須要説明理由,以使得案件在退回之後,公安機關的職員有一個可以繼續真誠的方向,對於退偵原因不明的清新,視為檢察員並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故此是違法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