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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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在遇到刑事犯罪的時候,它對保護受害人權益的作用非常突出。刑訴法之所以如此重要,這主要得益於刑訴法的內容之詳細以及基本原則之公正。那麼,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和基本原則是什麼?本站小編專門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詳情請看下文。

一、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二、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和要求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直接關係到公民的財產及通信自由等權利,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1.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時進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對於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於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4.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6.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刑訴法主要有以上四個原則。相信隨着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法治功能的不斷髮展,刑訴法的未來內容和基本原則將會變得更加詳實和重要。當然,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也可以上本站網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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