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一百0七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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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一百0七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合法性是隨着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才得到了很好的保證的,因為訴訟程序不能夠通過相應的程序法來進行約束的話很有可能就是不完善的。就像是現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已經相應的對整個公檢法機關的辦案起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約作用,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刑訴法一百0七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一百0七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郵寄送達的,應當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掛號郵寄給收件人。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的日期。

視為送達的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二、拒收法院訴訟文書

不少人在官司於己不利的時候,一貫想當然的做法是拒收法院應訴材料、拒領判決書。有的企業老闆認定所謂經驗,其下員工因懼怕擔責,往往也遵從老闆的意願,對法院的東西一概不簽字、不收領,甚至將法院的郵件的徑行退回。有的當事人在估計審判結果對自己不利的時候,故意遲遲不予領取判決,甚至埋怨代理律師不該領取……那麼,拒收法院應訴材料、判決書等訴訟文書,真的有用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送達文書的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拒收法院訴訟文書,其實是被告放棄自己的應訴權利,喪失的是實體權益。

一旦法院缺席審判、公告送達,判決生效後強制執行就緊隨而來。到時候想舉證、申辯以扭轉局面,只能説悔之晚矣,談何容易!根據調查總結,實踐中因公告送達、缺席審判而導致的再審、申訴案件佔據了較大的比例。當然,也確實存在原告當事人因被告“躲貓貓”,而自己又舉證不力而導致敗訴、撤訴或者執行不能的情況。但是較之前一種情況,總體上還是少數,大多情況下只是打亂了法院的訴訟進程。作為被告如果非要以“躲貓貓”的方式達到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你必須先確認原告方手裏的證據不足,確認法官會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起訴,而這是不現實的……因此,總體上來説,與法院“躲貓貓”作用有限,且實在是得不償失。

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有意見,用拒收判決書的方法來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時間之外,沒有絲毫實質用處。如果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對於生效判決則只有繼續申請再審、申訴。隨着以後立法的日趨完善,必將建立更為有效的處理當事人拒收訴訟文書情形的機制,到時候更加不宜以這種消極方式做文章。

由此可見,刑訴法一百0七條規定的是針對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形下采用郵寄送達的這種方式,一般用郵寄送達都是被告方的住址比較偏遠,郵件送達包括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這兩種都會直接郵寄給收件人的,對送達的日期也在107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另外,不能通過拒收法院文書的這種方式來逃避相關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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