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調解後可以抗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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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調解後可以抗訴嗎?

一、刑事案件調解後可以抗訴嗎?

刑事案件調解後可以抗訴,新《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根據上述條款,對調解書的監督也正式納入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關於民事抗訴的範圍

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説,下列情況不屬於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第一,純人身關係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第二,如上所述,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第三,當事人對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沒有正當理由説明未提出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第四,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刑事案件在調解後,當事人對調解結果有異議的,或者認定調解結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但是法律上也規定了抗訴的條件,另外當事人還應當向檢察院説明抗訴的理由和提交相關證據,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調解結果進行認定,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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