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調證申請可以得到批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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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調證申請可以得到批准嗎?

刑事自訴案件調證申請可以得到批准嗎?

刑事訴訟的自訴人不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是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2、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訴案件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沒有證據,法院不能按自訴案件受理。

3、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二、自訴案件分類程序

1、自訴案件的分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訴案件就是屬於自己告訴的案件,而且這個案件一般要申請調查取證的話一般個人是不可以實施的,必須要由人民法院來進行申請才可以這麼做,這樣才能保障一個案件的公正性、公平性;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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