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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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查封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解除查封法律依據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且對該財產又無法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財產。

第四,拍賣、變賣財產。

第五,搜查。

第六,強制交付。

第七,強制遷退。

第八,強制完成行為。

第九,強制管理被執行人財產。

第十,法院有權主持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不管是查封裁定還是解除查封裁定,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在人民法院查封財產的過程中,造成解除查封的原因很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因為不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名下的財產被查封,被查封的財產是不能使用的,擅自使用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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