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債權期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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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債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查封債權期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財產保全的期限問題,分三類作了規定,第一類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第二類為查封、扣押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第三類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最長期限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明確説明保全到期債權應列入上述三類中的哪一類。因財產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時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應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確。

但對於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應列入上述三類中的哪一類,進而執行哪一個期限,以及保全到期債權應否設定期限的問題,法律並未做出明確規定。有的法官認為,到期債權既然是已經到履行期限的債權,其表現形式為貨幣數額形式,且數額確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履行,這類財產的流動性強,應當歸入其他資金類中,執行不超過六個月的保全期限。

有的法官認為到期債權雖然是債權人已經可以行使的債權,但該項財產的實際數額,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金狀況、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關係,債權人收回債權的難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響較大,這與資金類財產的性質有一定的區別,在其不宜被列入動產或不動產的情況下,應歸類為其他財產權,執行不超過二年的保全期限。

還有法官認為,財產保全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同時也設定了申請人提供擔保等保全錯誤時的補救措施,對保全設定期限,既不利於保全制度設立目的的實現,又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司法資源,從制度的設定方面看也沒有這個必要。其實對到期債權保全的期限不可一概而論,應結合具體情形確定。

二、債權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三、債權保險的條件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

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麼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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