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訴機關抗訴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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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公訴機關抗訴時效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公訴機關抗訴時效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公訴機關抗訴時效規定是10天。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抗訴的種類

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

2、是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抗訴的規定主要是由我們國家的檢察機關來做出的,也就是説被害者自己是不能夠提出抗訴的,它是一種職權類型的行為,當然對於法院來説更是一種監督的行為,這樣的監督是強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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