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機關是怎樣辦理刑事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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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機關是怎樣辦理刑事抗訴的

一、刑事抗訴機關是怎樣辦理刑事抗訴的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訴訟範圍不同:

1、刑事抗訴包括兩種:

①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或判決偏輕,因此提起抗訴,將訴訟程序推進到二審程序;

②一種是,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因此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果此時檢察機關依然認為判決有誤,那麼只能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提起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是審判監督程序,主要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2、民事抗訴只能對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稱為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但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沒有檢察院。

三、後果不同:

1、刑事抗訴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罪刑發生變化,既可能變重,也可能變輕;

2、民事看訴,則導致的可能是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新分配。

四、參與階段不同:

1、刑事抗訴既可以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中參與,也可以在生效判決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

2、民事抗訴只能在生效判決之後提起。

在我國相關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不明或判決不公時,相關的當時人員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提起相關的刑事抗訴,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的收集相關的證據,為自身的法律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維護,有相關的律師進行相關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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