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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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申請條件是什麼?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分類

1、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和維權的,那麼在提出訴訟請求後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至法院,如果當事人在接收到判決結果時不認同或者是發現法院在審判時出現了不合規的行為,也會可以提出上訴以及抗訴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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