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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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因為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檢察院對於移交來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最長是一個半月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需要經過的程序

1、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佈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並且瞭解與法律程序等相關的法律知識,尤其是我國的刑事法律的規定,刑事法律的責任的承擔是十分嚴格的,我們要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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