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立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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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立案期限是多久?

一、檢察院抗訴立案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檢察院抗訴立案期限為5日的,在5日內要決定是否立案抗訴。

二、檢察院抗訴包括哪幾種?

1、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在民事或者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原判決有誤的,可以找檢察院抗訴,這是救濟的一種手段。檢察院受理後,在三十天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管是否立案,檢察院都會通知到當事人。對於存在問題的案件,檢察院不僅要求法院重審,還對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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