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個人權利嗎
一、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個人權利嗎
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還是很多的,這也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以免繼續被受到侵害。公訴案件,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在偵查階段,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級檢察院提出複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之日,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迴避;
5、有權參加法庭審判,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6、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7、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8、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
10、對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權自行和解、法院組織下調解、撤訴;
11、對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提起自訴。
二、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的權利
自訴案件,即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2、有權選擇自訴對象;
3、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在判決前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適用於“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有權在法院的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適用於“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6、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7、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迴避;
8、有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9、有權對一審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訴;
10、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請再審(申訴)。
綜上所述,在我國對於被害人或者還是嫌疑人等都是有相關的個人權利的,嫌疑人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當然被害人的權利也是比較多的,這也是為了去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到他人的侵害,但最好還是通過委託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