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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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審查起訴階段是承上啟下的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

1、辯護律師有權閲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説明申請理由。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比刑事偵查階段增加,其可以查閲案件相關卷宗材料,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也可以合理的調查取證,收集對嫌疑人有利證據。這個期間,律師往往會向檢察院提交一份書面的辯護意見書,爭取免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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