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滿後才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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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並非羈押期滿後才能宣判。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偵查期限可能會延長,如果告訴了親人的聯繫方式,法院開庭法院一般會通知的。超期羈押很普遍。
正常情況下公安階段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階段一個月,法院階段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一次一個月(不超過兩次),如果發現其他重要罪行,從新計算羈押期限。
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這個階段屬於公安預審,期限為兩個月,在這個期限屆滿之前,如果認為需要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已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案卷材料後,在一個月內審查,最長不得超過45天,在此期限內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公訴機關認為證據或其他案件材料有問題,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退偵期間為一個月,最多可以退偵兩次)法院接到檢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後一個月內審理終結,最長不得超過45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內不能辦結的處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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