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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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為: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於或等於量刑起點,不能小於量刑起點)。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衞過當、避險過當、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這屬於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共12種量刑情節,如果沒有這12中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自首、立功、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得到擬宣告刑(這屬於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注:第1層面量刑情節共有12中,分別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2層面量刑情節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累犯、前科劣跡、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

在量刑指導原則方面,《量刑指導意見》根據刑法和實踐經驗規定了量刑的四項指導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寬嚴相濟原則;

(四)、量刑均衡原則。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是以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為根據。事實包括犯罪事實和非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構成事實和非犯罪構成事實,犯罪構成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事實以外的犯罪構成事實,非犯罪事實包括罪前、罪後等事實情節(如自首、立功、累犯、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量刑時應根據全案犯罪事實情節,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確定刑罰。以法律為準繩就是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在定罪的基礎上,要嚴格依法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宣告刑,在適用量刑情節時,必須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付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是所犯罪行,責是承擔的刑事責任,刑是刑罰。

罪行的大小由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決定,罪行的大小決定了法定刑的輕重,罪行越大,承擔的法定刑越重。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罪行與承擔的刑事責任成正比。量刑是否公正,關鍵在是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們應着重把握三點:1、刑罰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決定了犯罪性質的嚴重性,決定着法定刑幅度和量刑的起點。如故意傷害的致人重傷和搶劫致人重傷雖然都是致人重傷,但在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起點上相差甚遠。2、刑罰要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這些事實和情節反映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狀況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了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着犯罪案件的刑罰。3、刑罰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刑事責任的大小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直接相關,雖然人身危險性不直接反映罪行輕重,但卻反映了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程度。

三、量刑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的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量刑規範化改革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舉措和具體措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貫穿於《量刑指導意見》的始終,體現在具體規定中。1、將寬嚴相濟列為量刑指導原則之一。明確要求量刑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2、對不同類型的犯罪依據刑法的規定,規定了輕重不同的量刑起點和幅度。3、對14種常見量刑情節中的十種從寬情節和4種從重情節的調節幅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4、在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的幅度、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給審案法官留下足夠的裁量空間,以便在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規範化的改革目標就是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依據量刑均衡原則《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1、統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驟。改變傳統“估算”式的量刑方法,確定量刑的三步驟,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2、統一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把法定刑情節進行量化,將酌定量刑情節進行固化,明確14種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規定一些個罪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統一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

3、統一規範15種常見犯罪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點幅度,對寬泛的法定刑幅度進行合理細分,保證量刑的基礎不會偏離大方向。

4、規定各種犯罪增加刑罰量的根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了罪是一定要受到法律處罰的,但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還是要根據犯罪的大小來進行判定,罪名越大,那麼受的處罰肯定就會越重,我國結合着實際的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的條例,就是為了能讓犯罪人員得到該有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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