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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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法律的存在是為了制約公民的日常行為,而一旦公民涉嫌犯罪行為的相關部門就會介入調差,根據我國的規定相關的刑事案件會由法院根據制定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審理,那麼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是怎樣的呢?小編通過下文為您解答。

一、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同時,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重的刑種或者處以相對較長的刑期。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以及累犯等;刑法分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等。總之,從重處罰的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的情節也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犯罪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後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

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犯罪分子應當適用刑罰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我國刑法規定可以或者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犯罪後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凡是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如某罪犯因盜竊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因其有自首立功情節,人民法院對其判處2年有期徒刑,即在法定刑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

對於具有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不得超出法定刑限度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判處。

二、刑事案件判處緩刑需要什麼條件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一般對於不同地方的量刑其實都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完成的,所以不會有太大的差別,法院會根據其涉嫌構成的罪名和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處理,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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