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原告人抗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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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原告人抗訴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原告人抗訴期限是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抗訴程序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而民事抗訴程序往往是上抗下審,極少用同抗同審,且判決、裁定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符合抗訴法定要件、條件後,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即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若採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提抗,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進行再審,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就是上抗下審。司法實踐中,同抗同審極少。

民事抗訴與刑事抗訴不同,民事案件抗訴形成再審,是鑑於法律授權檢察機關,有事後監督的職能,因而可理解檢察機關應以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為限,不得為一方當事人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形成對立,以“公權”干預“私法”。檢察機關的抗訴只是啟動再審程序,在庭審中的作用僅表現為一種再審的提起,法定事由或稱之為一種程序上的原因力。在庭審開始後宣讀抗訴書即可,再審焦點的確定和再審主張事實、證據的提供均應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和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不但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而且對其爭議,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原、被告雙方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是“私人”之間的訴訟,簡稱“私法”,儘管世界上有不少國家民事訴訟法都是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到民事訴訟中來,但並不能改變民事訴訟的性質。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民事裁判結果與之沒有利害關係,甚至不涉及對其工作的評判。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也是注重抗訴率,並不追求抗訴後改判率。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判決結果不能使自己信服,那麼當事人也是可以提出抗訴的,但是抗訴的時間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的額時間規定的,如果超出限定的時間就只有維持原判,不能再抗訴,所以要及時的提出自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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