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起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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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起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提起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訴》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二、抗訴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刑事案件撤訴的期限以及相關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檢察機關提出,但必須符合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存在亂引用法律適用情況的,如果造成了惡劣後果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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