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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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作用是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作用是什麼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閲讀或複印涉案的鑑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瞭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髮回.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瞭解公訴人的.

二、律師接受委託

(一)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保存;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三、與公訴機關聯繫

1.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繫,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及案件材料。

四、會見和通信

(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可以隨時會見。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4.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四)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説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綜上所述,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律師瞭解羈押期限、適用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據實回答律師提出問題,律師根據案件實情,及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以及量刑標準,為其提供辯護,爭取減刑或者人民法院1重新受理,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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