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關於刑事訴訟法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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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關於刑事訴訟法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刑事訴訟上訴的規定有着明確的規定,當發生刑事案件是如果自己認為判決有問題,這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刑事訴訟法上訴的規定分幾大類,規定中明確了範圍,對於自己的刑事案件能否上訴那就跟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決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上面的解釋,小編相信你應該明白了刑事訴訟法上訴的規定了吧!法律是嚴謹的,是公平的,所以只有去看了,查找了法律的規定我相信大家都會明白的,什麼東西都是有程序的,按照程序辦事,加大了事情處理的公平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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