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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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對追訴時效問題暫無明確規定。追訴時效是刑事法律上的一個概念,意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條文第八十七條至八十九條)專門對追訴時效的實體性問題作出了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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