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追訴時效怎麼計算 - 追訴時效到期可以免除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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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追訴時效怎麼計算 追訴時效到期可以免除刑罰嗎

公安機關、檢察院在依法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時候,需要考慮到案件的追訴時效問題,對於超過了法定追訴時效的案件,原則上就不能再進行追訴了。那一般刑法的追訴時效是怎麼計算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法的追訴時效怎麼計算

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説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連續或繼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就連續犯而言,是指最後的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完成之日;就繼續犯而言,是指處於持續狀態的一個犯罪行為的結束之日。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到期可以免除刑罰嗎

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一、《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二、《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也是具有重大意義的,畢竟要是超過了法律中規定的追訴時效,那該案件一般就是不會處理的。而針對不同的罪名,由於《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檔次不同,因此也導致實際的追訴期限不一樣。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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