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限 - 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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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限,追訴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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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訴時效的追訴時效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限定,犯罪經過下列時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時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時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時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時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能夠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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