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追訴時效税收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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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追訴時效税收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追訴時效税收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税收行政訴訟的開庭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1)開庭準備。

開庭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第一,在開庭前3日,用傳票或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第二,公開審理的,應當公開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第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如果都已到庭,宣佈法庭紀律。第四,審判長宣佈開庭、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

這是開庭審理的核心階段,其主要任務是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審查、核實各種證據,查清案情,正確認定事實。法庭調查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第一,詢問當事人及當事人陳述,按先原告後被告順序,主要詢問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詢問被告答辯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第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所作證的內容,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第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四,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第五,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也可以向證人、勘驗人、鑑定人發問,還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勘驗、鑑定和調查,但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爭議的問題充分闡述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對另一方的主張進行辯駁的訴訟活動。其順序應當先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後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後由雙方展開辯論。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順序徵詢雙方最後意見,以保證當事人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機會。如果在辯論中當事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或證據時,合議庭有權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法庭調查完畢。再繼續辯論或者延期審理。

(4)合議庭評議。

合議庭評議時應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對重大疑難案件,合議庭作出結論後,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由此可見,税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不過,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對於行政行為有爭議的都需要先申請行政複議,事實上提起行政訴訟的難度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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