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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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人嗎?

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人嗎?

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人,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的一方為公訴人即檢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應當稱為“被告人”,而不能稱為“被告”。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叫做“被告”。 民事訴訟的行政中的原告、被告是平等主體關係專;而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與被告人之間不是屬平等關係。所以,雖然一字之差,但本質不同,不能弄錯。

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哪些?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根據不同的司法審理階段來區分認定,不同的司法機關根據其司法職能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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