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處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提請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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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處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提請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哪些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罪行?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公安機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嫌疑人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四、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在公訴案件中,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有偵查權,但是,不管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用哪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跟法律流程,如果證據不夠充分,公安機關沒有權利隨便處理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捕,一定要收集足夠充分的犯罪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