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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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需要對一些問題作專業的司法鑑定,以明確案件的事實真相。對於這些鑑定意見,如果案件中的當事人提出重新鑑定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允許。為了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瞭解,我們一起看一看刑訴法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訴法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鑑定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從刑訴法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來看,案件當事人如果要申請重新鑑定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並不是所有的重新鑑定的申請都會被受理,它要求該鑑定存在一定的瑕疵,如鑑定程序違法或鑑定結論沒有依據等等。如果申請重新鑑定不符合相關的規定,公安機關會將申請駁回。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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