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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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國家,由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會交由法院來進行審判,法院審判決定之後會作出生效的法院裁定或者是判決,這些判決和裁定必須要得到執行,也就是需要有一定的執行程序。對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

二、其他規定

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五)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六)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七)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

前款第(四)至(七)項規定的減刑、假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前款規定的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補送。

第三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第三百六十五條 減 刑、假釋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監督假釋罪犯的公安機關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 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十八、附則

第三百六十六條 本解釋的有關規定適用於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首先需要向大家購置的是執行程序當中,它分為不同的種類的,比如説死刑的執行程序,必須要報最高人民法院來進行核准,還有其他的一些程序,比如説減刑,假釋的程序,需要報送相關的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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