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七十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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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七十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當代社會,刑事訴訟法是一部與實體法相配套實施的程序法,刑事訟法的條文內容十分的多,涉及到的事項範圍也是比較廣闊的,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普通老百姓一般都不知道刑訴法第七十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訴法第七十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二、人民法院根據本款規定適用數罪併罰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於犯罪分子犯有數罪的,都應對各罪分別作出判決,而不能“估堆”判處刑罰。對犯罪分子的各罪判處的刑罰中,中要有一種刑罰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對於數個罪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論其數罪總和刑期多少年,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對於數個罪都是被判處管制的,不論管制的總和刑期多少年,決定執行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過三年;對於數個罪都是被判處拘役的,不論拘役的總和刑期多少年,決定執行的拘役刑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二款是關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數罪中有一個罪判處附加刑的,或者數罪都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都應繼續執行。附加刑不適用數罪併罰原則,應當分別予以執行。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首先在這裏行訴法第70條的規定是關於取保候審的,其次刑訴法70條取保候審規定必須要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而且能夠被取保候審的犯罪情節不能夠太嚴重。如果大家還有不太清楚的建議諮詢當地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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