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羈押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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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羈押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未羈押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的變更,不影響偵查,一般也是2個月內。

刑事訴訟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什麼是羈押

所謂羈押,一般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判決前的依法暫時關押。羈押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由於拘留和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強制措施,故而不僅相關立法對司法機關辦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案件的期限作了嚴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來,羈押期限問題也廣泛吸引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眾多關注。相對於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則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較弱的強制措施。雖然相關立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確規定,但是關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卻不甚明瞭,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這樣,既不利於保護人權、懲罰犯罪,也有違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則。

首先,從《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僅就這一法條而言,《刑事訴訟法》並未區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未被羈押兩種情形,而是對所有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都作了一致的規定:公訴機關應當在一個月至多一個半月內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其次,從《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具體規定來看。《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報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可見,《規則》也未區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並進而對審查起訴期限作不同規定。只要是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機關移送還是檢察機關移送,也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都應該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十五日。

我國法律法規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如果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和秩序,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後,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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