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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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
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審查起訴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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