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故意傷害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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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故意傷害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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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故意傷害無罪辯護詞應當怎麼寫

這位朋友你可以參考一下這份教師故意傷害無罪辯護詞應當怎麼寫吧:審判長,審判員:

我所接受當事人張某某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庭前我會見了本案的被告人同時也查閲了本案的資料。現依據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現行的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能成立,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完全具備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應按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無罪且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被告人張某某沒有犯罪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輕傷的結果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公訴機關的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是:一氣之下連續兩次將李某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某輕傷,該事實有被害人範某温的陳述和證人崔某、盧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亦多次供述,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從公訴機關的這一段認定來看,被告人張某某回家後看到如此情境使被告人張某某產生了傷害李某某的故意和動機。而實質上基於被告人張某某的實在,當時只是想讓李某某快點離開,並沒有產生傷害李某某的故意,才實施了推兩下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被告人張某某不可能知道其推受害人兩下能造成輕傷的結果。如果説,被告人張某某真的有傷害其的故意,我想一個四十歲的壯年想傷害一個七十四歲且辦了傷天害理之事後極其害怕的老人應該不會推兩下如此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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