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二審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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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二審辯護詞

如果觸犯了故意傷害罪,並且對法院一審的判決不服,犯罪分子是可以上訴要求二審的。那麼你知道,故意傷害罪二審的辯護詞該如何寫嗎?本站小編提供了一篇範本,供你閲讀。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指派xx律師擔任上訴人沙某故意傷害罪一案的二審辯護人。律師接受委託後,進行了閲卷、會見等一系列工作,認為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予以改判。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並採納。

一、一審法院沒有全面查清本案的真實情況

辯護人認為只有全面查清本案的全部事實真相,才有助於對各上訴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2012 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並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治國,但是,隨後其就被受害人李治國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辯護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於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治國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上訴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

2012 年4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偵大隊的“到案經過”表明:兩名男子(即沙某與李某)對李治國毆打後逃離現場,隨後,報案人李治國打電話叫來其同村好友開車在附近搜索,在流澗村找到毆打其的兩名男子,其中一男子(李某)已經逃離現場,另一名男子被打傷後送往小店區人民醫院。其頭部,腿部被報案人李治國朋友打傷,該男子名叫沙某。

2012年4月23日對李治國的詢問筆錄表明:我給我們村治保主任李東娃打電話,告訴李東娃“有兩個不認識的男子把我打了。坐着一輛紅色出租車跑了”,過了5分鐘,我和李東娃、李鵬偉、李鵬程、劉盟軍、李根、張志龍、蕭磊、趙俊龍、李永超、李潤鎖、李俊剛、李國忠等人在太原大學路邊碰了面,我把被人打的事告訴了他們。然後,他們就開了四輛車在南流澗,郜村、辛村、北流澗村等處尋找。

在南流澗村廟附近路用車別住他們的車,打我的兩名男子下車就跑,一個男子(沙某)摔倒了,我們就抓住了他。

以上證言充分説明:李治國也毆打了沙某;李治國糾集的10多人,先是用汽車撞,後手拿各種器械,多次在不同的地點毆打沙某行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後果嚴重性遠遠超過了沙某毆打李治國的行為,更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辯護人提供的證據證明:沙某在事後被受害人糾集10多人毆打;受害人一方是多人手持鐵鍬,砍刀,大棒等兇器,在西攢村、流澗村,小店市區以及受害人的車裏等不同地點毆打沙某。最初在流澗村,毆打後將沙某塞到汽車後備箱,後由將其移到車裏毆打;拖到小店市區摔到街上毆打,又塞到車裏拉到西攢村毆打,導致沙某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列傷,左手第三掌骨粉碎性骨折,腰部,左膝軟組織受傷,沙某已經被鑑定為輕傷。

沙某的陳述:上海大眾汽車先撞了李某,李某爬起來跑了,然後這輛車又撞了我,我被車撞以後腿疼,沒有跑遠就被他們抓住了。抓住我以後,很多人打我,其中有人拿着鐵鍬、還有人手拿着一個黑布包者的東西在我身上亂打,當時那個麪包車司機(李治國)也在場,打完我後,有人把我抬到一輛車上,車開到小店的一個路邊,他們把我從車上拖下來又打一頓,然後又把我拖到車上,拉回了西攢村。

辯護人認為,沙某毆打李治國的行為是偶然發生的,且是在別人的唆使下進行的,上訴人與受害人沒有過節,且沒有使用任何兇器,屬於未成年人的激情不明事理的衝動行為;但是李治國卻是有組織,有策劃,使用兇器的多人毆打沙某的行為,如果李治國的行為不受法律的制裁,而將沙某處以刑罰則是中國法治的倒退,司法的不公。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量刑不符合最高法院以及山西省高院的量刑規範意見以及國家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 上訴人自願認罪,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2.上訴人為未成年人,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定: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沙某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後果;上訴人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上訴人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覆,也沒有避重就輕;上訴人真誠悔過,且在事後上訴人沙某也被李治國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癒,需要康復治療。

3.上訴人願意賠償受害人李治國的損失。

一審法院在一審階段多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但是受害人索要12萬元的賠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李治國的誤工費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願意在核實清楚受害人真實損失的基礎上繳納賠償款。

3.太原小店區法院以及太原市未成年法庭對輕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予以判處緩刑,很好地體現了國家的刑事審判政策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作用,希望本案也能體現法律的統一性與一致性。

上訴人現在已經被羈押近十個月,且有輕傷在身,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療,上訴人真誠悔過,願意賠償,上訴人屬於未成年人的激情行為,主觀惡性不深,我們懇請二審法院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對上訴人免於刑事處罰或緩刑,讓上訴人感念國家的關懷、社會的寬厚、法律的人性,讓其在治療疾病的同時,認真改造自己,真誠的回饋於我們的社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能夠審查採納,謝謝法庭。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故意傷害罪的二審辯護詞,根據每個人情況的不同,內容會有所變化。二審的判決結果對於犯罪分子非常重要,如果你現在正處於相關的法律糾紛中,建議你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的專業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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